3月28日,海东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被害人的丧葬费33725元, 赡养费7685元的案件。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贺某某在乐都区碾伯镇城中村租住的房屋内,向被害人代某某借钱未果心生怨恨,遂拿起屋内菜刀先后两次割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代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系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颈动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贺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其犯罪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