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上诉人魏XX与被上诉人武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邀请相关单位协助,成功调解处理了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上诉人魏XX与被上诉人武XX所争议标的物房屋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的单位集资建房,因国家房改政策之前的单位集资建房,是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及单位职工的工龄、职务等福利性,即与本单位职工的身份联系紧密相关,实质上双方当事人18年前对单位的集资房屋系借名购房关系,现双方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各执己见而引发纠纷。
本案一、二审的庭审中法官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二审庭审后,主审法官携同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赴民和县信用联社,针对造成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起因及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并特邀请该单位相关部门及领导协助,共同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致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最终达成和解意愿,且被上诉人武XX当场履行对于上诉人魏XX的补偿款1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一审、二审的上诉,现本案已案结事了,案涉房屋顺利进入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