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罪犯冶有四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9年12月10日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镇窑洞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冶有四夫杀死被害人冶某某后畏罪潜逃。2016年2月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冶有四夫批准逮捕。
经查明,罪犯冶有四夫与寡居的马某某(已判刑)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马某某与被害人冶某某(殁年53岁)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仍与冶有四夫交往。2009年12月10日晚,冶有四夫与马某某在家附近山上手拉手聊天时被冶某某发现。后冶有四夫又来到马某某家,与冶某某发生口角中捡起斧头朝冶某某头面部、胳膊等处砍、砸,致冶某某当场死亡。冶有四夫与马某某潜逃。
2016年1月26日21时许,罪犯冶有四夫来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草滩坝下庄村韩某某(时年74岁)家中,暴力强奸韩某某,并抢走价值150.5元的迈腾牌手机、手电筒及现金30余元。
2016年1月27日20时许,罪犯冶有四夫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南环路广场处,趁人不备夺取杜某某价值733.9元的沙驰背包一个,包内有价值5479.2元的苹果手机及现金1千余元。
2016年12月30日,该案在本院一审宣判,罪犯冶有四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潜逃期间又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并强奸被害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还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其故意杀人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冶有四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并判决被告人冶有四夫赔偿被害人冶某某的丧葬费、韩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