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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民工触电身亡 依法改判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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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雅宁  发布时间:2017-12-18 11:3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外地民工在建房过程中触电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终审判决被上诉人马祥赔偿上诉人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121688元,被上诉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公司赔偿上诉人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48675.2元,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2月21日刘先明与马祥达成协议,将马祥的小二层楼房由刘先明修建,包工不包料。协议签订后,刘先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6年3月28日,在房屋修建中,黄化供电公司向马祥下发《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马祥拒绝接受,未按照通知书进行整改,继续要求刘先明修建。2016年4月13日,刘先明在修建二层楼圈梁时被高压电线击中头部,从高空坠落不幸身亡。遂发生纠纷,死者近亲属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马祥赔偿原告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107248元;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公司赔偿原告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4289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7月19日雷继英、刘世波、刘青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2015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川省2015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247元,故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应当为204940元,一审判决对于此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据此,遂依法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海东中院
责任编辑:海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