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依法驳回了起诉。后经过法院释明,原告对本院判决息诉罢访,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5年12月25日,第三人张某对地号为01-07-211的宅基地登记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被告平安区(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为第三人颁发了平集建(1995)字第07-2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本案争议宅基地的开发使用权,并于2014年5月13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争议的宅基地现已被征用,其性质变为国有土地。2015年12月,原告全某听说宅基地土地被征用,多次索要无果后认为,被告颁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中,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1995年12月颁发的平集建(1995)字第07-211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案三原告不服被告平安区(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28日颁发的平集建(1995)字第07-2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迟应在2015年12月28日前提起诉讼。虽然三原告认为自2017年4月28日知道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后,于2017年6月14日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但因其起诉时已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法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过本案的审理,说明原告对如何拥有不动产使用权的法律意识不强。《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已经施行多年了,而且人民的整体素质都有很大提高,维权意识也增强了,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其生产生活范围内是应当知晓。而本案原告却对其宅院在20年的时间里谁持有使用证不予过问,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宅基地等土地被依法征用,面临较高补偿款产生纠纷时,才诉至法院,丧失了诉权。该案宣判后,对三原告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三原告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理解。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三原告没有提起上诉,本院裁定书遂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