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结周生平、罗小明等五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终审判决包工头李美林给付上诉人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劳动报酬共计564015元,被挂靠单位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李美林承包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部分工程,雇用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以自带打桩设备的形式至工地施工作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拖欠其劳动报酬向化隆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工程发包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代为发放劳动报酬共计529899元。2015年2月9日,李美林向周生平、罗小明等人写下工资欠条,金额为合计564015元。工程完工后,李美林拖欠不予支付,并不惜采取躲藏的办法逃避债务。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美林雇用原告周生平、罗小明等人至项目工地施工作业,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美林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因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李美林结清了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美林冒用了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和资质,使用了伪造的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其行为侵犯了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属无权代理。据此,对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诉李美林、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美林给付原告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劳动报酬共计56401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驳回原告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生平、罗小明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李美林、中交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我院对上述案件受理后,承办该五起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一庭十分重视,合议庭法官认真阅卷,仔细核对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精心研究,考虑一审对涉及本案定性的一份关键性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真审查的实际,为使案件事实最大程度接近客观真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合议庭决定依法启动依职权调查程序,两位承办法官不辞辛劳远赴千里之外的山西省太原市,对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查询,依法对该公司2014年12月的资金来往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查实该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收受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款项170000元的事实,并进行了证据固定。
2017年10月26日,本院对上述五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对涉及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最终查实 “李美林实借用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相应经营活动的事实。”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李美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周生平、罗小明等五人劳动报酬共计564015元,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上诉人周生平、罗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