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我院向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发出首个司法建议书。
今年1月5日我院受理上诉人马明德与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3月27日调解,作出(2017)青02民终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承担87136.14元;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马应龙退还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借款52000元。”同年6月27日我院又受理上诉人马海吉车、马成虎与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青02民终27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给付上诉人马海吉车、马成虎鉴定费4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34700元”。
在上述两案的审理中,我院发现,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如:患者病历资料上有的部分无就诊医生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病例不完整、诊断及时性不够、履行转诊义务不充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医患矛盾,从而引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发生。为此,提出了如下司法建议:一、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例规范、齐全;二、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责任意识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意识,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患者能够得到科学、准确、快捷而有效得诊断和治疗。
通过下发司法建议书,以及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起到及时有效堵塞制度漏洞、弥补工作过失,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