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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员工劳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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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蒲晓琴  发布时间:2017-11-02 17:56: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当事人祝某某与平安某环保建材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祝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到平安某环保建材厂务工,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平安某环保建材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6月27日祝某某在工作时被运行锯片挂住手套,导致手指受伤。2017年4月10日祝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平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平安某环保建材厂赵某某支付祝某某工伤补助金等共计133042元。平安某环保建材厂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由平安某环保建材厂赵某某支付祝某某各项工伤补助共计133042元的判决,平安某环保建材厂赵某某遂向海东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按每月3005元的工资基数给祝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市中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通过多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平安某环保建材厂支付祝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门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共计130000元,并当庭履行60000元。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妥善处理了劳资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海东中院
责任编辑:海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