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无证酒后驾车,违法乱纪于法于情不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公职人员违法犯罪也要依法处理。本案当事人果然旦系化隆县司法局职工,无证酒后驾车之后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近日,我院作出驳回申诉人果然旦的申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2日18时25分,被告人果然旦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司法警车从化隆县就业局附近行驶至化隆县巴燕镇燕官公路1KM+100M处,经人举报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果然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lOOml。经化隆县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青0224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果然旦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青0224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果然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青02刑终43号刑事裁定,发回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青02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果然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青02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果然旦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于2017年7月31日驳回其申诉,维持原判。
要杜绝公职人员酒驾,除了交警严格执法之外,公职人员更要以身作则,时刻提高警惕,给人民群众树立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引导广大群众更加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同时,有关方面应该对公职人员无证酒驾实行“零容忍”,加大对违法酒驾的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果然旦的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证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努力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证不能驾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