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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集体林木 终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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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嫣婷  发布时间:2017-04-20 09:54:42 打印 字号: | |

2017年01月10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林木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5月初,上诉人段某将互助县威远镇西上街村集体林地的青海云杉322株(价值22540元),出售给本村村民段某乙。后段某乙将林木挖出卖给王某,用于海晏县金滩乡仓开村新农村绿化。同年6月2日,上诉人段某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警察大队刑事拘留,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伐青海云杉322株,认定价格为每株70元,共计22540元整。案发后,上诉人段某的亲属退赔全部损失。

我院认为,上诉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村集体价值22540元的林木盗卖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林业资源是极为重要的环境资源,具有抵御风沙、保持水土、改变恶劣环境等作用,尤其在青藏高原,对于树木的保护特别重要。对林业相关法律的陌生和观念淡薄,造成依法采伐意识不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让犯罪分子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对于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海东中院
责任编辑:海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