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成功调处了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使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既平复了患者家属对医院一方的怨愤、不满情绪,也维护了医院一方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
2014年1月20,家住循化县积石镇一岁半的马明德因病到循化县人民医院诊治,1月21日病情未有好转转至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诊断治疗,后该医院对马明德进行手术,此后又住院六次进行治疗,其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8月13日马明德父母马应龙、喇哈七麦以马明德名义将循化县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527635.85元。 循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循化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马明德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138.14元。 2015年11月4日10时,民和县总卜乡总垣村村民李慧连因脑出血送到民和县人民医院诊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李慧连亲属将民和县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请求赔偿各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71805元。对该案,民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民和县人民医院赔偿李慧连亲属朱占山等六人49562.14元。上述两案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长期以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往往呈现医患双方矛盾深,特别是患者家属不理解医疗规程及医疗风险,易将患者医疗的不利结果责任全部归咎于医方,动辄引起巨额索赔,个别患者家属若不满足其要求,甚至发展到采取“医闹”方式,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活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海东市中级法院受理后,承办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一庭对该两案十分重视,及时安排开庭时间,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真阅卷,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认真研究案情。在两案的庭审中,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医院方的医疗不足与患者死亡(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若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比例问题,开展法庭调查、辩论,并保证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亲属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使患者亲属对医方在医疗中的是非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当庭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分歧,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两案医患双方关系,如一判了之,有可能导致患者难以消解对医院一方在思想上的对立情绪,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特别是对患者亲属释法析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最终使患者亲属对病因与死亡(损害)结果及医疗不足与死亡(损害)结果之间的区别和不同,从最初的出于感性混为一谈,逐渐转化为理性对待。作为医方的循化县人民医院、民和县人民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立场,也表示可适当予以补偿。最终马明德亲属与循化县人民医院达成了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再另行增加3万元补偿款的调解协议,李慧连亲属与民和县人民医院达成了赔偿金额仍按原判执行,民和县人民医院承担一审诉讼费用7000元的调解协议。自此,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得到了较为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