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赵某某上诉,维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林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湾子村将湾子村村民祁某某等三家退耕还林地内有权属争议的苗木移出,并移植在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湾子村其租用的耕地中。经鉴定:被移出的树种为云杉苗,共1994株,均为幼树苗。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在他人退耕还林地采挖移植树苗的事实。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退耕还林项目实施区域内有权属争议的云杉幼树苗进行采挖移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