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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如要踩红线 出钱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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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安法院  发布时间:2017-03-27 10:22: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仅用8天时间审理一起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6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青AB37XX号“力帆”牌小轿车,进入西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往平安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和高速公路1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青A11XXV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了被害人车辆损失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此,告诫广大的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要踩红线,出钱又受罚。

来源:海东中院
责任编辑:海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