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2016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租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村民王某某房屋期间,制造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牌、“天佑德”牌注册商标的青稞酒,并驾驶面包车将制造的青稞酒运输、销售至西宁市 “苏某”超市、 “莲某”超市及海东市平安区 “红某烟酒”超市销售。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制造青稞酒的被告人现场抓获,并查获“互助”牌、“天佑德”牌注册商标的“4A”八大作坊青稞酒24瓶、“10版”出口型天佑德青稞酒103瓶、“织锦”七彩互助青稞酒2袋、“天赐”八大作坊青稞酒16瓶、“天赋”八大作坊青稞酒18瓶、“七彩互助”青稞酒25瓶。经鉴定,查获的青稞酒属假冒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