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干部组织村民滥伐林木上诉案,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民和县法院重新审理。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4日至11日,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团结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学鹏以整理本村旋涡河滩林地发展经济林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时任社长的被告人王学恩、赵先德、王明存组织该村柴子社、张家社村民雇佣被告人鄂福文砍伐了该两社位于旋涡河滩的大量树木。被告人王学鹏又与任该村吴家社社长的被告人吴全正组织吴家社村民雇佣被告人吴吉焕砍伐了大量树木。该村昂桑社、录光堂社村民闻讯后亦雇佣鄂福文砍伐了自己的树木。
原判采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被砍伐林木材积的检测结论,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学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吴全正、王明存、王学恩、赵先德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鄂福文、吴吉焕各单处罚金3000元。
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以非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不当,应委托有专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学鹏为本案主犯,应按全部犯罪处罚,但未查清和明确认定被告人王学鹏应负全部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
原判将只向本社社员通知了砍伐林木一事的被告人吴全正、王学恩、赵先德、王明存作为全案共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原判未查清并认定被告人鄂福文、吴吉焕所具体滥伐林木的材积而予以定罪处罚,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