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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级法院通报两起非法上访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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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14 11:24:1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各族群众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推动了依法治市建设的进程。然而也出现了个别人打着维护权益、表达诉求的幌子,为了谋求私利提出高额赔付等无理要求,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施压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严重干扰了有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也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3月7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依法审理的两起因非正常上访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通报。

案件一:马德清寻衅滋事案

经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德清自2000年开始先后以“土地被霸占”、“眼睛被打伤”、“宅基地被强占”等理由先后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上访单位非法上访,扰乱当地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为此马德清先后七次被化隆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11次训诫教育;化隆县牙什尕镇政府派遣20余人次进京接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14年8月及2015年11月,被告人马德清上访期间对接访人员以不给钱财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政府钱财共计7500元,并要求政府给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643100元。

化隆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清为达到个人目的,不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和正常方式表达诉求,而是多次越级到北京进行上访,并对接访人员强行索要钱财。期间,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或训诫仍不思悔改,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德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从被告人处所扣押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马德清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马德清所提出的诉讼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马万林寻衅滋事案

经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万林以化隆县粮油贸易公司群科分公司资产拍卖处理不公为由,自2003年起多次上访,后经原海东地区(现改为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化隆县人民法院在拍卖程序中有违法行为。化隆县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向被告人马万林赔偿、补偿现金共计201147.9元。被告人马万林仍继续上访。2010年8月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青法访认字第2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决定书,决定对马万林涉诉信访案予以终结。后被告人马万林仍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中南海周边,青海省委门口、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和单位采用手举上访材料、占道静坐、悬挂横幅、拦截车辆等形式闹访,先后多次向接访工作人员强行索要现金共计15000元。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致使对其接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马万林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万林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行使信访权利不能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权利,这是正常信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限,信访人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上访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极端上访闹访行为会触碰法律的底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hdzy
责任编辑:hd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