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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洒农药未警示 造成伤害须担责
——我院圆满审结一起农药中毒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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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雪静  发布时间:2017-03-01 10:14: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人身健康的民事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王有祥向被上诉人陈广珍赔偿6000元,使这起因农药中毒引起的民事纠纷得以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6年6月30日下午,家住乐都区芦花乡三条沟村的陈广珍在自家的洋芋地里除草时,发现地埂上有一些野草莓已经成熟就摘下食用,此时同村村民李菊梅告诉他王有祥已在地梗上打了农药,但陈广珍并未在意,又继续食用野草莓,当晚就因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陈广珍认为王有祥喷洒农药后未立警示标志,致使自己吃了地梗上的草莓后引起农药中毒,遂向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有祥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有祥赔偿陈广珍25812.08元。

王有祥认为陈广珍中毒与自己无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我院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背对背的工作方式,从农药安全使用的角度向被上诉人王有祥剖析了本案责任划分问题,通过法官深入的辨法析理,王有祥认识到自己在地里打农药却未立警示标志对陈广珍中毒有一定的责任,同意向陈广珍支付部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受害人陈广珍家属分析了案情、法理,受害人家属也认识到陈广珍在他人提醒后未引起注意,继续食用打了农药的野草莓,自身也有过错,同意做出让步,最终王有祥向陈广珍支付6000元后,本案以调解结案。

经过这次教训,双方当事人都深刻地认识到农药安全使用的必要性,他们的经历也教育同村百姓,在使用农药时,务必要注意用药安全,从而增强使用农药的责任意识。

来源:海东中院
责任编辑:海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