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分案工作,科学分配案件,加强审判管理,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和案件流转环节,防止审判环节的权力寻租,经院党组会议研究《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分案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规定中对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等办案数均确定一定比例。
新的分案模式按照“循环分案为主,手工调案为辅”的原则,立案时即由电脑随机确定新受理案件的承办法官。电脑随机分案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后,案件信息随即进入承办法官个人电脑中,立案庭人员直接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交接手续,法院每位法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电脑随机分案工作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案件一经分配不得随意更换承办人,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承办人或其他合议庭成员的,由庭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但需在办案系统中留痕,以实现案件数量在各法官之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