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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法院司法为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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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14 21:57:33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承诺,实行以下20项措施。

  一、推行首访答复制。凡首次到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投诉的人民群众,信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即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登记来访内容,经来访人员签字确认后,7日内予以答复。

  二、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初访优先、预约优先、重大案件优先。

  三、建立限时立案制度。接受群众告诉,实行审查诉状、立案、告知权利义务“一条龙”服务,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立案。行动不便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来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对不识字的当事人,可以接受其口头起诉,制作笔录作为立案材料。

  接受群众申诉, 2个月内完成再审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3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四、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

  五、实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牧区贫困群众等救助对象,切实执行诉讼收费“减缓免”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代理诉讼。
来源: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冶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