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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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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冶黎娜  发布时间:2014-08-14 21:53:06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准确把握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我院申诉复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

实施细则:

一、 申诉,申请再审概述

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与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两个诉讼阶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引起再审的因素,有当事人的申诉,有人民法院自我检查发现,也有人民检查院的抗诉。但是,主要的大量的是当事人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它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渠道,当事人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而再审程序是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继续,是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二、 申诉、申请的构成要件。

  (一) 对刑事案件申诉的审查。

   1、对刑事申诉、申请再审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1) 审查申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刑事申诉主体共有三类人:

   ①、当事人。即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②、法定代理人。即原审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③、近亲属。指血缘关系中较近的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审查刑事申诉是否属本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①、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②、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③、不服本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

   ④、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3)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提供的依据。

   申诉人的申诉可以针对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论提出,也可以针对法院及公安、检查机关的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具体包括:行为人元罪判为有罪,行为人有罪而判为无罪,即有关罪与非罪的申诉;判罪定性错误,即有关此罪与彼罪的申诉;判决量刑不当,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免处罚情节而原判未加考虑的,即有关罪轻罪重的申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或者违反程序法规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申诉,等等。申诉的理由应有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原审中没有发现的新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可以是原审虽经调查但未被采纳的证据材料。

   2、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1)、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即;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包括:A、作为判决、裁定根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案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重大情节;B、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此,认定的事实明显有错误;C、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D、发现了原判没有掌握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2)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主要包括:A、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B、罪名认定错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C、量刑畸轻畸重,刑罚超越法定刑幅度,或者幅度内罚不当罪;D、引用法律条文不当,疏漏法定情节,或者错误地援引不该适用的法律条文。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公正。主要包括:A、未经法定程序审判;B严重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C、严重不履行审判人员的法定义务。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凡符合上列各项条件之一的,即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2、因为具备上列各项条件之一而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因提出申诉即发生效力,而必须提交院领导讨论后,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重新审判。

   3、上列各项条件必须有客观事实予以支持或者确实事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才能成立,否则,仅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并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二) 对民事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

   1、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是否符合申诉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和申请再审必须是当事人,所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以及涉及其利益并承担一定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亲友不能成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主体。

  (2) 审查民事申诉,是否属本院管辖。

   各级法院处理再审申请,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以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中级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可以交由第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二审法院。

   中级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再审申请:

   1) 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的。

   2) 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的;

   3) 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再审申请,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的。

   4) 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认为需要审查处理的。

  (3) 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提供的依据,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无论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还是对生效的调解协议,都必须具有法定原因,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2、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是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时把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民诉法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对于以下所述案件,当事人均不及申请再审:

  (1)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民诉法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对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

   1、 对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诉、申请再审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

   (2)审查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是否属本院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申请再审,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申诉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2)中级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A、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B、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C、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的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D、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2、 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

  (1) 事实认定失实;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严重违反程序等。

   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的,是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申诉权的行使,并没有规定时效的限制,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错误的,无论何时,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先对当事人或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再审进行书面审查,如认为没有理由,结合该庭合议后予以书面驳回。

  (二)如对当事人、或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初步审查后,认为有问题,经合议后可调卷审查,经过阅卷审查后,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判决没有错误,且当事人也无新证的,经合议庭合议,书面驳回其申诉或再审申请,

   2、为判决确有错误,或当事人,申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并报主管院领导。

   3、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有错误,或疑难、重大案件或者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经报主管院领导,或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报审委会讨论。

   4、对于上级法院,人大督办的案件,须报主管院领导并写出书面报告交主管院领导及办公室。
来源: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冶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