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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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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4 09:53:43 打印 字号: | |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49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0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6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7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64条、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64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第118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7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3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19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凌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