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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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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4 09:24:24 打印 字号: | |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您拿到了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但对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判内容的,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应向那个法院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准备那些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要写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标的和执行依据,以及申请执行的理由等。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须有承办法官注明该文书的生效时间,一审判决的,由一审主审法官签名盖章,经过二审的,应由二审主审法官签名盖章)。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和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该复印件须由仲裁机构加盖印章)。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五)申请执行费的交纳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予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申请费不由申请人予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说明:人民法院还可以收取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
来源: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凌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