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首先,诉讼是由国家提供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国家必须为此投入各种资源,比如机构、人员、法庭、经费、时间等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更为严谨、规范,其成本也更高。其次,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客观地评估其纠纷的复杂程度、胜诉几率以及诉讼的投入与其预期利益之间的比例等等,促使当事人采取理智而务实的行为,使部分纠纷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加以消化,避免过多的纠纷涌入诉讼。最后,合理的诉讼费用还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和慎重地刑事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减少诉讼投机或诉讼突袭的可能性。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对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因此,您所请求的财产金额越大,您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所以,同样是合同纠纷,但由于争议的财产数额高低不一,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一样。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法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下面为你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 5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 ×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 ×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由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费(详见本院诉讼指南十三)。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告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调节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诉讼费用的交纳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必须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笔钱您仅是预交,到底由谁承担,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会作出裁决。如果您执意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或者您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不能得到审理。同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八)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助,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做了规定。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7日缴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和交纳上诉费通知书。
1、免交诉讼费的情形:(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底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诉讼费的情形:(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底于30%。
3、缓交诉讼费的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醒您的是: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2、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3、申请人骗取司法援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碍诉讼行为论处。
(九)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5、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不在交纳案件受理费。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7、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8、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务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十)诉讼费用的承担
前面所讲的诉讼费用的交纳,仅是预交,该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用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但减半收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量身诉讼费用;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5)按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提醒您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