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处罚的一种轻刑化惩罚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份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新时期的犯罪形态越来越多样化,规范刑罚惩罚措施,正确适用缓刑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落实刑事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新的形势下刑事法官面临的新任务。近期,遵照省高院关于适用缓刑案件调研工作的通知,通过对我院及辖区六县法院2009年至2011年适用缓刑案件情况的统计调研,总结了一些经验,发现了部分问题,也结合办案实际,提出了一点建议,现就此次调研活动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适用缓刑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情况
(1)、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缓刑情况: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承办本辖区内影响范围较大、对刑事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及辖区六县法院判决后上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对涉案被告人适用缓刑案件较少,近三年来判处缓刑的刑事被告人均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2009年判处缓刑案犯4人,均为同一故意伤害案中的从犯,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4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0年判处缓刑案犯9人,其中6人系窝藏罪被告人,3人为贪污罪被告人,窝藏案犯一人协助抓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另一人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名案犯犯罪情节均轻微;2011年判处缓刑案犯3人,系同一案件同案犯,其中1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判处缓刑考验,且参照刑罚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判处了限制令,另2名罪犯均有自首情节。
(2)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六县基层法院适用缓刑情况:
海东地区地处我省东部农区,人口聚居密度大,且为多民族交叉居住,犯罪率较高,涉案被告人较多,辖区六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为保审判质量效果和社会和谐效应,各院对刑事被告人适用缓刑较为谨慎。
近三年来,六县法院共适用缓刑判处案犯669人,其中,平安县人民法院46人,互助县人民法院96人,乐都县人民法院159人,民和县人民法院166人,化隆县人民法院127人,循化县人民法院75人。从各县法院适用情况分析,少数民族自治县为化解民族间矛盾纠纷,秉承依法办案和案结事了相结合原则,对涉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少数民族被告人适用缓刑较多 (如化隆法院、民和法院和循化法院) ,且对该部分被告人考虑适用缓刑参照的情节多数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平安法院、互助法院和乐都法院为我区人口大县,重要交通枢纽,流动人口密度大,发案率高,且被告人犯罪形态多样化,适用缓刑多数为过失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如交通肇事罪)和犯罪情节轻微(如故意伤害轻伤或轻微伤)的普通程序简便审案件。从全区法院适用缓刑案件类型分析,绝大多数案犯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或轻微伤)的涉案被告人,分别为167人和216人,占全部案犯的57.25%;且对该两罪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资金、职务侵占等职务类案犯45人,占6.73%;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合同诈骗、盗伐林木、非法猎捕动物等破坏公私财务设施等案犯137人,占20.48%;抢劫、强奸、放火、决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型犯罪案犯66人,占10.31%;破坏选举、窝藏、传播淫秽物品、容留卖淫、持有假币、伪造印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投放危险物质、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等妨害社会和谐稳定公共秩序案犯15人,占2.24%;过失致人死亡、重伤和涉枪案件案犯分别为6人、11人,分别占0.90%、1.64%;失火案犯3人,占0.45%。从各县法院适用缓刑参照的量刑情节分析,考虑自首、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案犯适用缓刑216人,占32.29%;同时考虑罚金或单独以罚金作为量刑考虑情节案犯158人,占23.62%;其余案犯均考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居多。
通过2011年9月份我院组织全区法院对适用缓管免案犯的回访调查结果显示,适用缓刑案犯悔罪改造效果较好,未发现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现象,表明我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通过个案分析,慎重考虑社会效应,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为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成绩虽是喜人的,但具体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制度不够完善详尽,刑事法官把握难的问题,亟待上级法院综合分析论证,传播经验,进一步改进。
二、适用缓刑案件基层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缓刑适用分情况、分形势,保障社会稳定和惩罚教育相结合是缓刑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缓刑需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对某一特定时期或者某类高发的案件,可适用缓刑也可不适用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缓刑有利于遏制犯罪率;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犯不可一概适用,择其一二适用,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对亲属关系的被告人亦择其一二适用;对被告人供述多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适用缓刑应慎重考虑。这些都是基层法官结合民情乡俗总结的实践评判经验,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了参考,但都没有规范化,制度化推广,并且现有刑事法律制度建设中缓刑适用情况还存在下列不足:
(1)、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细化为四项,即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法官把握难。这四项条件的前两项是对判决前已发生的事项给予评价,操作起来较为容易,对前两项中的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可根据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评价;第二项“有悔罪表现”这种外在行为也易于判断,如被告人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而后两项就不那么容易判断,被告人是否还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究竟有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客观衡量标准,法官只能对将来有无再犯罪危险、有无重大不良影响进行预测。只是审判人员一种预期的想象,将这种想象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明显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因为个人理解不同,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后的思想和行为变化的主观推断也就不同,造成法官难以把握。
(2)、是否将缓刑适用条件纳入庭审量刑事实,认识不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庭审中,公诉机关应当收集、出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辩护人应当出示能支持其量刑意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查明量刑事实。但是否将缓刑适用条件纳入庭审中应查明的量刑事实及辩论焦点,庭审参与各方认识不一。审判实践中,仅有少量案件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造成法院难以根据控辩双方的证据和庭审中查明的量刑事实来确定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3)、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但就具体委托犯罪地司法机关还是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机关不明确,不易操作;且拟宣告缓刑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法院较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限制,以及所需调查内容的繁杂,有时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向委托法院提交评估意见,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捷审结案件及案件审理期限产生影响。
(4)、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考验期间的规范化矫正工作开展难。根据我国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通过司法程序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目前我国县级没有相应的青少年管教机构,导致农村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因缺乏相应的机构而失去帮教的机会,虽然有些地方法官担起了帮教责任,可目前的人员编制下让法官既审理案件又把帮教的社会责任肩负起来很不现实。
三、适用缓刑案件存在问题的修改完善建议:
通过不断的探索和摸索,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刑事法官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可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适用缓刑制度的案件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有了很好的把握,将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全面融入缓刑考察已经成为刑事法官游刃有余的判断手段之一,认真全面、多角度考察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已成为刑事法官判处缓刑惩罚考验的通用、实用经验。但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法治理念的不断加深,传统的依靠经验办案已在当前形势下难以确保案结事了,提升案件质量。所以,鉴于上述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完善制度修订和相关规范明确。
(1)、《社区矫正办法》的出台,明确规范了缓刑案犯移交执行的程序及审判前社会调查制度,但该办法的实行时间较短,需要司法、公安及法院三家单位协同完成,日常的工作衔接中因不属同一系统,工作性质不同,衔接不够通畅,去年我院组织辖区法院对之前判处缓刑的案犯进行了回访工作,和上述两机关初步进行了沟通联系,补充了部分不足,但建立长期、完善的合作工作体系还没有头绪,所以,建议上级相关机构协调沟通,制定专门规范,上级机关协同出台相关约束规范,明确规定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协调联系,妥善为处理缓刑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及判决后的执行监管工作提供方便,并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监管矫正机构。
(2)、加强制度完善,规范适用缓刑案件的程序及量刑标准。鉴于缓刑案件审查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在有限的范围内规定部分考核标准,即判别“不至再犯及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量化标准、情节,便于审判人员审查。并在庭审中将是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及量刑意见作为庭审调查的一个部分,并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完善庭审程序。
(3)、适用缓刑的案件一般均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审判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而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仅有20天。依照《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缓刑案犯庭前需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机构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占用大部分审限时间,但对该部分期限是否包含在审限中规定不明,对判别案件是否超审限难以定论,所以应完善该规定,建议将该部分调查期限从审限中剔除。
(4)、建议省院按照我省省情及相关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将缓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成功经验制定成册,附相关判例案件,分发各院学习参照,统一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