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之窗 > 调查研究
对互助县法院台子法庭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
分享到:
作者:吴宁 马贵鑫  发布时间:2014-02-12 09:27:54 打印 字号: | |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中功能独特,其对于融合情感、稳定秩序,及时经济地解决纠纷等方面都有着令人称道的作用,具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价值目的,值得深思和探索。长期以来,台子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各个诉讼阶段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化解了大量的纠纷,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保障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台子法庭下辖两乡一镇,总人口7万余人,辖区面积463平方公里,但该庭只有5名干警,具有审判资格的只有2人,审判力量紧缺。 2010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6件,其中调解68件,调解率64%,撤诉20件,调撤率83%,2011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60件,其中调解110件,调解率68.7%,撤诉19件,调撤率80.6%。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8件,结案97件,其中调解79件,调解率达到81.4%,撤诉2件,调撤率83.5%,比去年同期增长12.7%、2.9%。

  二、主要做法

  (一)有一个健全的长效调解机制

  一是建立了全程调解机制。我庭从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强化调解理念,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大多被告没有思想准备,也来不及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讨教,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可靠的。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事实上没有多大分歧,调解比较容易成功;同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案件开庭之前,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即庭审进行当中,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庭审进行过程中法官不得提出调解建议或当事人不得提出调解申请,所以当庭审开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为了调解的有利基础;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也大体有数,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5、辩论结束之后。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6、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的心理大多忐忑不安,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马上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法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7、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同时,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我们也十分注重搞好诉讼风险指导,为后阶段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例如,在立案审查时,就充分考虑调解因素,引导当事人对过分拔高的诉讼请求进行修改,为调解做好铺垫。

  二是建立了联动调解机制。一方面,在法庭内部建立包括庭领导、承办法官、书记员在内的内部联动机制,对每一起案件的调解,相关的工作人员齐心协力,轮番上阵。因为在实践中,主审法官由于在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面对面接触较多,有时可能因为语言、眼神、态度的一时疏忽而给当事人带来不信任感,不利于调解,因此,我们建立“庭内人人上阵、联动参与调解”的工作制度,效果很好。我们上半年调解的79件案件全部采用了这种方法。另一方面,在外部建立了民间纠纷调解领导小组、村级调解委员会、便民诉讼联络点的联动调解机制。即以法庭为中心,在所辖乡镇设立调解领导小组、村级调解委员会,在每个自然村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点,每个联络点委托一名联系人(一般为村主任或人民调解员),负责村民的法律咨询和诉前各种纠纷调解,这样就形成了调解领导小组、村级调解委员会、村联络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诉讼网络。对于起诉到法庭的家庭纠纷案件,一般都要求基层组织先行调查、调解,尽量在诉前解决。目前,我庭设立了3个民间纠纷调解领导小组、54个诉讼联络点、308名人民调解员,使大量的纠纷得到了提前化解,既方便了老百姓,又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思路

  一是练就“四个基本功”,即望、闻、问、切。“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神态、言语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要确保“望”的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摸清来龙去脉,从而找准调解的契合点。“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对症下药,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问”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进一步了解详实情况,而且通过有目的、有重点的问,还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二是 运用“四个策略” 。一要立足事实、勘定是非、明辨曲直。首先是查明事情发生的原由,包括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其次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是找准时机、有效调解。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要采取有效方法和策略,以防事态扩大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后,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在袁某诉张某离婚案件中,被告张某拉拢来数十名亲朋好友非要强行拉妻子袁某回家,袁某哥哥还未上前劝解,被告冲上去挥着拳头就要打,这时我们的审判法官及时劝解,给被告方讲法说理,然后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当调解工作一筹莫展时,审判法官的无意一瞥给全案带来了转机:孩子扶着墙角偷偷地张望妈妈,妈妈望着孩子嘴唇直打哆嗦,眼里噙着泪水,最终案件调解和好。三是情理交融、有效调解。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纠纷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应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四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难以找到统一的规律,因此就要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主要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则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只有抓住重点、切中要害,才能更为有效的解决问题。

  三是 用好“五个技巧”。首先是法理明示法。很多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喜欢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去抠“死理”,使调解陷入僵局。比如许多年轻人为了点家务琐事就要闹离婚,到了法庭之后就乱倒苦水非要离婚不可,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了耐心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法律,阐明事理,必要时还向当事人双方展示法律条款原文,让当事人在知法明理中,自己断出是非,从而接受调解;二是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当事人也不足以对自身案件的后果引起重视。比如婚约财产纠纷,由于当地经济条件、民族习俗的原因,一般家庭为了娶媳妇会倾尽所有甚至负债累累,所以当解除婚约时双方家庭会据理力争、各不相让,但对于事无巨细的退还请求法律不是完全都支持的,可以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其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三是迅速调查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作证的案件,在就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一方面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四是症结解破法。有的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是因为心中有一些想不通的“症结”在作怪,这些“症结”有时与案件并无关联,但如果解决不好,就会成为调解的一大障碍。我们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敏锐地发现这些“症结”,并想尽办法积极破解,使案件调解成功。在吴某诉魏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魏某并非不愿归还儿子死亡补偿金中原属于孙女的那部分,只是不放心原告是否能把这些钱用于抚养教育孩子上,对此审判法官积极调解双方协商出了一个确保孩子权益的方案;五是外力影响法。台子法庭所辖区域是山区小乡镇,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比较复杂,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巧借当事人的“背景人”、“说情人”角色,变说情为说服,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除了以上方法以外,他们在实践中还探索出了“冷热处理法”、“情感感染法”、“背靠背疏导法”、“共同上阵法”、“结果推论法”、“三步促成法”、“营造氛围法”等方法,使调解成功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我庭2010年以来审结的363件案件,调解结案率71.37%,调撤率82.37%,上诉率2.7%,调解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无一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或是因处理不当发生上访、申诉、缠诉现象,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稳定。

  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案件调解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2012年上半年我庭运用不同调解方法,调解结案79件,从立案到结案平均用时5天,大大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

  三是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

  四是缓解了执行难。诉讼调解以合意为基础,容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避免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2010年以来我庭共受理执行案件135件,执行率100%,自动履行率平均达85.2%。2012年上半年审结的9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62.6%,判决及其他方式结案的占37.4 %,判决结案需进入执行程序的占案件总数的4.1%,而调解当庭兑现的占21.1%,如期履行的占60.5%,大大缓解了执行压力,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四、需改进的问题

  当然,调解不是万能的,调解制度本身也有其局限性,虽然诉讼调解在化解纠纷、调和矛盾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作用,但是在基层审判实践中,除了进一步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外,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和改进:

(一)纠正对诉讼调解存在的认识上的偏差。在普遍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下,个别法官对事实认定困难或法律适用复杂,自己难以把握的案件,就采取“磨”、“泡”、“和稀泥”,久调不决,久拖不判的方式迫使当事人不得不作出妥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人民法庭应严格执行“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审判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的灵魂,审判人员必须遵守,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案件是否调解,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解,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序良俗。

  (二) 加强调解工作的耐心与细心。人民法庭处理的多是琐碎简单的婚姻家庭、人身伤害、相邻土地等民事纠纷,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他们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常东一榔头、西一斧头,或说些与案件无关的家长里短,这时一些法官就会厉声制止,导致不能详实地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调解的达成。其实他们时代居住在一起,很多时候诉讼只不过是为了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也易产生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因此承办法官应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当事人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从他们的陈述中提炼出纠纷的前因后果,及时把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从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出发,耐心的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症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保障基层调解组织的经费,提高其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尽管形式上我庭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数量在下降,其中经费不足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加之台子法庭所辖乡镇的财政紧张也无法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由此导致调解组织内部各主体对一些民间纠纷应受理却不受理、该调解不调解,各自为阵,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从而给纠纷及时有效的的解决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确保基层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解经费必须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加大对调解组织的财力、物力投入外,还要配优配强调委会主任及其他调解机构专职人员。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法庭地处偏远,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普遍较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是提高调解水平、缓解案多人少诉讼压力的重要因素。1、人民法庭要加强与乡村调解组织的联系,向每位调解员发放便民联系卡,卡上公布法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随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跟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随时了解各乡村的社会动态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矛盾隐患,进行分析梳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2、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调解方式(方法)培训。培训可以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采取集中培训、重点培训、个别培训的方式,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实体法、程序法等的培训。3、还可以选择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通过开展巡回法庭的形式下基层进行审理,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实战指导,传授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技巧。庭审结束后,还可以及时组织讨论和座谈,对民间纠纷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详细讲解给调解员们听,以提高他们依法调解的水平。

  (五)强化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的力度。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调解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他们主要是参加开庭审理案件,参与其他诉讼环节调解工作的力度却不够大。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所作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人民法庭应充分利用好人民陪审员这一特殊审判资源,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报酬,规范工作程序,树立其威望等措施,增强他们的自豪感、荣誉感,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放手让他们参与调解,发挥其司法亲民的纽带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
来源:互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葛恒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