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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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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维东  发布时间:2014-02-11 17:37:20 打印 字号: | |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仅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体现,也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更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落实,从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设置的目的是旨在通过行政首长出庭这一过程,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对本机关行政诉讼的重视。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存在很多问题,行政机关正职负责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的庭审是委托律师参加,个别的副职或一般工作人员参审。这一实际现状与《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立法精神和内容要求不相符。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议政府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

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阻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观念起作用。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是“官”,与法院院长平起平坐,现在与民对簿公堂,坐在被告席上听任审判员调度有失身份。

  (二)行政官员法律素质低所致。一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但法制意识淡薄,且法律素养差,本行政业务知识少,怕在法庭上回答不了对方律师的提问,甚至讲外行话,怕出洋相。

  (三)行政行为违法的连锁反应。一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明知本单位行政行为,到了法庭上十分被动,必然败诉,输了官司,更丢面子。

  (四)缺乏相关的法律与制度规范。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应诉,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自己说了算,全凭个人自觉,没有制度约束,没有责任追究。

  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的弊端:

  (一)违法行为自纠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往往导致其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正当性缺乏直观了解、深入认识,事后也就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个案得失无法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怨民怒平息难。群众打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一方面无法体现对群众利益的重视、合法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难以平衡,法庭上怨声载道:“叫你们局长来说话”等等,庭后一旦输了官司,往往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增强了对政府机关的抵触情绪。

  (三)执法水平提高难。每个行政案件的审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就无法有效地利用这一机会,提高自己及整个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很多制度的落实将成为一句空话。

  (四)司法环境优化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自以为案件处理正确、公正,就法庭审理情况,只能听取出庭工作人员汇报什么就是什么,一旦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对案件败诉的原因在程序上还是适用法律上缺乏详细而实质性的了解,就利用座谈会、汇报工作等机会指责法院不支持政府工作,加之当前因建设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等各类事务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上访、违法上访事件屡有发生, 此类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多,难度大,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矛盾突出、压力重重,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 

  三、建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举措之一,也是强化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尤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县属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来说,它比接访、看材料所了解的情况更加真实,是“兼听则明”的好机会,是真正把握情况、了解问题、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途径。对于改变政府执政为民形象,优化行政审判环境,化解“官与民”矛盾,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决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及乡镇领导重视学法、带头学法,依法处理行政事务,正确落实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意义深远。因此,建议政府制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用制度来引导、完善、制约、落实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四、积极建议,促进政府建立并发挥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在海东法院召开的一次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省法院行政庭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如何,是政府评价法院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人民法院不但要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工作,而且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复议、诉讼、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题,更好的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建立和完善联系会议制度,由人民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联系,研究确定联系会议制度的总体思路,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制度,确定联系会议制度的目的、内容、开展形式、要求等,拟定或完善制度,形成文件执行。

  二是人民法院定期、不定期地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法制部门通报行政执法、复议、应诉、赔偿等情况,提出遇到的法律问题、争议观点、复杂疑难案件供会议研讨。

  三是主动提供宣传资料,客观地反映阻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原因,有理有据地说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的弊端,积极建议政府建立完善并发挥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意义,达到领导重视,建立完善并发挥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

  五、认真探索,不断总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良好作用。

  (一)积极宣传,表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和精神上显而易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职责来看,毫无疑问地应当延伸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

  (二)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合理性。如果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肯定并支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那么其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监督制约就有了基础,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重视出庭应诉。考虑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性质,明确规定本单位年内一至几件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参加,哪些范围的案件,哪些重要案件必须参加。

  (三)列入考核目标,确保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设定一定的分值,对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出庭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扣除该行政机关一定的分值,同时也作为年终对该行政机关评先评优,法定代表人绩效考评的一项考核内容作具体规定。

  (四)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保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实效性。确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用制度来督促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提高对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自愿去出庭应诉;学习行政诉讼相关知识,掌握一定的行政程序、应诉技能,适应应诉的要求;出庭前应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具体案情,包括一些细节和环节,做到胸有成竹,有备迎战。

  (五)政府法制部门要不断总结工作,确保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长期性。政府法制部门必须按照各级政府确立的应诉制度规范性文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要求行政机关上报行政诉讼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掌握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出庭应诉制度,负责具体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工作,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良性循环,长期执行,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来源:乐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葛恒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