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妇女儿童在我国处于弱势群体,因受长期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守旧观念的残余以及受宗教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现象仍有一定的市场,尤其在穆斯林民族聚集的地区,甚为严重。虽然全社会都在呼吁男女平等,但由于妇女自身素质和旧价值观念的影响,妇女的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故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从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因此,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
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为保护妇女权益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近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得到了全面协调发展,全社会保障妇女儿童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有了更为广泛的权利,发展的环境也不断改善。既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那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就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探索在穆斯林聚居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女方作为原告案件增多的原因
在中国古代,女人是没有离婚自由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不断增多,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故放任了对施暴者的处罚,导致女方作为原告的婚姻案件增多。从本院2008年至2012年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03件中,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就有212件。
(一)家庭暴力不断是女方作为原告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妻子又不好对外声张,当然也不会刻意保留证据。妻子在家庭中遭到丈夫的打骂后,仍逆来顺手,因在农村丈夫一般是家中唯一挣钱的人,一家老小的生活全指望他,虽然经常挨打也不敢啃声,当她们到法院起诉与其丈夫离婚并称遭到家庭暴力时,不易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材料,往往只能提供最后一次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
(二)受宗教习俗的影响,穆斯林青年男女早婚,使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增多。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只是走了宗教上的仪式,念了“尼卡亥”,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年龄偏低,离婚年龄也偏低,多半都是先结婚,等到了法定年龄再领取结婚证,但结婚后又未等到法定年龄就提出离婚,而有的结婚后就不领取结婚证,尤其是穆斯林男女结婚阿訇念了“尼卡亥”就是夫妻,而不管法律手续。结了婚就是成年人,也就意味着女方在婆家承担家务劳动,伺候公婆丈夫等家庭成员。一部分结婚后随丈夫到外地经营餐饮业或打工,期间,由于女方年龄偏小,家务劳动及在外超负荷的工作量得不到公婆和丈夫的认可,引发家庭矛盾,时常遭到丈夫的打骂,有些案件还未等到领取结婚证,就诉到法院时已有孩子,矛盾更加激化,因为在穆斯林心目中宗教观念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只承认宗教意义上的婚姻,而是否领取结婚证,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只有到了发生矛盾纠纷、诉至法院时才知道《结婚证》是很重要的。
(三)女方提出离婚后,日常生活得不到保障,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在婚姻方面如果男方不同意即不给“口换”,女方也就无法再婚。而男人是可以娶妻的。这样提出离婚的妇女正常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她只能住在娘家,兄弟姐妹或朋友家里,如果改嫁,也只好等到丈夫给了“口换”才可出嫁。
二、女方为原告案件增多原因的分析
(一)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离婚和同居关系析产,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悲剧的主角,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妇女提出离婚后其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后,多半都是夫妻双方外出打工,女方年龄偏小,所挣的钱财都有丈夫保管,一旦走上离婚这条路,即提供不了《结婚证》,又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女方往往是吃亏的一方,男方更多的是受益者。因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判决后果。
(二)妇女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随着时代的发展,老百姓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婚姻案件中,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不断增多,证明了妇女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度也越来越增强,她们知道只有借助法律,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人格得到尊重。所以新形势对法院和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新时代的法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善于思维,和谐思维,以开放的眼界,冷静思考,换位思考,科学分析,正确判断。
(三)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要依职权调取有利于女方的证据,尤其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析产时,首先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要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所有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进行析产,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使当事人从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体会通过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幸福和快乐,感受法律的宽容和温暖,公平和正义。
三、保护女方权益的途径及对策
离婚难现象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导致农村重婚现象增多,家庭暴力事件不断。为了更好的保护穆斯林聚居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结婚就要领证的意识。人民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或法制宣传、以案讲法等形式在全民范围内,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在处理个案时加大保护妇女的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等部门,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保护弱势妇女的诉求,通过法律援助和协调等手段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二)加大伊斯兰婚姻法规和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的宣传。伊斯兰婚姻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必须有证婚人,有两男或一男两女以上的人征婚,男女双方亲自承认自愿结婚,男方要给女方送适当的聘金,必须双方志向,宗教信仰一致,互相了解。教长为婚礼念“尼卡亥”,也要求男女双方生理发育适龄,不得过早或过迟,对象家庭要清白,有节操、有涵养、思想纯真、志向远大,人格高尚,互相亲自会面为最佳。
伊斯兰婚姻法是巩固人类尊严,延续人类寿命,澄清血统关系,爱惜生命,珍重后代,成人节操,营造美满的家庭生活,培养高尚的人格与社会道德,增进人类友谊,安定社会持续,避免罪恶,败德、奠定正义的社会基础的。妇女为家务总理,父老的勤务员,子女的教师,婴孩的保姆、全家人的炊事员,丈夫为社会生产者,男治外,女治内,分工协作,共谋家庭幸福,社会福利,培养出优秀的接班人。
(三)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或讲座等形式,提高宗教人士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杜绝结婚不领证的现象。伊斯兰婚姻法规也是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也主张结婚男女有能够独立承担家务劳动的能力,也就是说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为的把这些教规复杂化,结婚年龄普遍过早,使女方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政协、宗教局等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对宗教界人士,尤其是清真寺的教长等进行《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更新观念。教长在给结婚男女念“尼卡亥”时一定要先见结婚证,再进行宗教仪式,同时借此机会对所有结婚子女的父母当场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按照本县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结婚时女满18周岁,男满20周岁,也就是说男女结婚的年龄条件必须达到规定年龄,否则父母不能强迫子女结婚。
让我们用和谐的音符,让人们的心灵更美好,思想境界更高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心理环境更加和谐;让社会变得更有秩序,让家庭变得更加温馨;使越来越多的妇女更加幸福,使越来越多的老人感受家庭的温暖,使越来越多的儿童享受家庭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