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我省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在农村地区因琐事引发人身轻微伤害而受害者一方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比过去有所上升,呈现出稳中有升态势。
一、因琐事引发的伤害案件特点、成因及现状。
近几年来,从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统计情况看,此类案件在每年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占到8%—10%左右。其主要特点是:由于加害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这种轻微的伤害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律上虽不构成犯罪,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就广大农村工地区来说,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同村、同社左邻右舍之间、熟人之间。其中,有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很深,经当地公安机派出所、村委会等组织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从而诉至法院。相对而言,其直接伤害的程度不是很严重,但受害一方往往认为自己势单力薄,受到了对方欺侮,这容易招致受害方的愤恨与不满心理,对立情绪较大,对这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在当事之间留下积怨,不利于双方的日后和眭相处,而且对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小视的。
从发案原因看,笔者调查发现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在农田浇水,相邻走路等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争吵、厮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害;二是酒后找茬。双方平日素有矛盾,若遇逢年过节或庄邻间庆贺之事饮酒后便故意找茬,继而相互殴打;三是一些男女原来存在不正当的暧昧关系,由于在一些琐碎事务上处理不当而引发矛盾致人身伤害;四是弟兄之间,近邻之间为房前屋后的地界或宅院的排水问题产生矛盾,进而脚拳相加;五是由于其他琐事引发矛盾,从而产生伤害。
目前,在农村虽然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有了很大提高,但相比较一些当事人经济还较为困难,特别是一些地处僻远,信息闭塞的落后山区更是如此。伤害行为对受害者而言,不仅造成了肉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有经济方面的损失,就加害方而言,如果他赔偿了受害者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这无疑将是一笔很不小的经济负担。一些经济十分困难的当事人不惜变卖家中耕牛等财产来赔偿对方的损失。还有部分当事人根本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难,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种因琐事引发的轻微伤害其直接的伤害程度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那么严重,但其对农村社会稳定所产生的间接负面效应不容忽视。现实生活中,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也是矛盾容易激化的一类案件,实践中由于对这类案件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引发更大伤害甚至刑事案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且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来认识和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案件,做到在预防上要狠下功夫,在处理中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工作。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通过举办村干部、村民法制培训班,利用乡镇集日等有针对性的集中宣讲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有效形式,要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打架、斗殴给双方所带来的种种危害,更要讲明现代法制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侵害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农村群众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共同促进和维护农村安定团结,营造祥和、文明的农村社会环境。
二要进一步建全完善诉前调解机制。这一类案件之所以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这与目前的调解机制单一,调解机制不健全,一些机关的调解功能弱化也有一定的关系。如何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伤害后果的发生是关键所在。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大多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有一定的前因后果,在这一阶段如果村委会等相关组织能够及时发现苗头,会同有关组织协同教育、疏导,使一些不必要的伤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在这类问题上我们必须牢牢抓住矛盾纠纷调解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调解职能作用,协助村委会共同搞好人民调解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要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法官首先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全面掌握引起矛盾的根本症结,对症下药;其次要做好依案释法工作,对案件的判决、调解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渴望调解,使有过分要求的当事人降低诉讼请求,使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易于接受,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责任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将调解工作始终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使案件的处理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